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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6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的通报

发表时间:2016-10-12

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(厅): 

  现将2016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情况通报如下: 

  一、细颗粒物(PM2.5)浓度 

  (一)设区城市情况。2016年1—12月,11个设区城市PM2.5平均浓度范围为25—49微克/立方米,平均浓度为41微克/立方米,同比下降12.8%。舟山市、丽水市PM2.5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。 

  (二)县级城市情况。2016年1—12月,58个县级城市PM2.5平均浓度范围为24—47微克/立方米。27个县级城市PM2.5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,其中泰顺县、庆元县、龙泉市、岱山县、文成县、云和县、嵊泗县、洞头区、开化县、玉环县、景宁县等PM2.5年均浓度小于30微克/立方米。海宁市、柯桥区、上虞区、嵊州市、临安市、长兴县、兰溪市、龙游县等PM2.5平均浓度相对较高。 

  二、优良天数比例(AQI优良率) 

  (一)设区城市情况。2016年1—12月,11个设区城市AQI优良率范围为65.6%—95.4%,平均83.1%,同比上升4.9个百分点;丽水市、舟山市、温州市、台州市达到90%以上。 

  (二)县级城市情况。2016年1—12月,58个县级城市AQI优良率范围为71.6%—99.7%;32个县级城市AQI优良率达到90%以上,其中龙泉市、泰顺县、庆元县、文成县、洞头区、永嘉县、云和县、开化县、平阳县、青田县、景宁县等达到98%以上;慈溪市、长兴县、柯桥区、德清县、余姚市、诸暨市、嘉善县、上虞区等AQI优良率相对较低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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